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簡字第1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簡字第120號原告金雲鼎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苓 訴訟代理人 白宗益 被告 余錦祿
王歆雅 共同訴訟代理人 龍其祥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14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