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2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294號原告乙○○
樓丙○○
樓上列二人共同代理人 陳信瑩 律師被告嘉新食品化纖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6樓法定代理人甲○○○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三樓協商室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10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
書記官蔡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