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緝字第1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緝字第13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43歲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前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嫌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6月17日執行羈押,並自95年9月17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茲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自95年11月17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饒金鳳法官林鈺琅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