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16號原告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10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5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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