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876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即受刑人甲○○犯竊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決有期徒刑確定在案,此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惟縱認聲請人之聲請屬實,揆諸首開法條之規定,亦應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聲請人僅得請求前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聲請人逕向本院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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