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鍾政達 相對人即債務人合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周宣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麗淑
李潮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伍拾貳萬肆仟參佰捌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六七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