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簡上字第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審簡上字第184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名良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32173號、111年度請上字第240號、110年度偵字第33698號、110年度偵字第34408號、110年度偵字第347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名良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8月18日宣判,茲因檢察官移送併辦,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爰裁定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宋恩同法官謝欣宓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俶伶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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