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1137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理人 林政豐 相對人即債務人翰芸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世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曾世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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