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亡字第4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霜股)上列聲請人為失蹤人費成賢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台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陳美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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