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易字第5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53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號(另案在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選任辯護人 吳炳輝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竊盜等案件,不服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8號中華民國97年8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97年12月23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2月2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崑宗
法官夏金郎法官王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全忠中華民國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