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上訴字第1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上訴字第1745號上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乙○○
丁○○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建勛 律師
張清雄 律師 吳賢明 律師被告甲○○
丙○○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1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國卿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黃英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