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28號原告 陳榮池 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 律師被告 陳榮雄
陳榮森 陳炳鑽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被告 何蘇麗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司法院院字第2500號解釋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坐落嘉義縣○○鄉○○段○○○○號、同段253地號土地,原告就上開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分別為588300分之56975、2298分之97,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82,248元【計算式:(港東段262地號土地面積1,229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56975/588300=2,142,44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港東段253地號地號土地面積1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8,000元×97/2298=139,802元)=2,282,2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3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