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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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574號聲請人聯晟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淵泉 相對人 曾永禎 關係人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劉昱華 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為向聲請人擔保債務人 張智勝 、劉昱華、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一坤通運有限公司一切債務之清償,於民國(下同)101年5月2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經登記在案。又債務人一山遊覽車客運有限公司、劉昱華、張智勝於102年8月14日共同簽發面額10,394,928元之本票,約定102年9月14日清償。詎債務人尚欠本金8,879,001元及其約定之利息迄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及本票等件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6年10月24日(發文日期)通知債務人及相對人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債務人張智勝前於103年6月2日死亡,其餘債務人及相對人迄未為陳述,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本裁定准許部分相對人收受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沈秀容附表:
┌───────────────────────────┐│台北市○○區○○段○○段00地號│├─────────────┬─────────────┤│面積:869.0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建號:1603│建物門牌○○○區○○○路○段○○○號7樓之9│├─────┴─────────────────────┤│建物坐落地號:景美段五小段32地號│├────────┬────────────┬─────┤│主要用途:住家用│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層數:12層│├─────┬──┴────────────┴─────┤│層次:7層│層次面積:26.95平方公尺│├─────┴─────────────────────┤│附屬建物:陽台面積3.62平方公尺││雨遮0.81平方公尺│├───────────────────────────┤│共有部分:景美段五小段1666建號**1534.5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0││景美段五小段1667建號**784.7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65││景美段五小段1668建號**2214.5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權利範圍: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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