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小字第30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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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小字第3087號
原 告 程從聖
被 告 賴睿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深坑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
結果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雖原告於起訴狀載被告住所地為新
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2,惟本院以該址送
達調解期日通知,因未獲會晤被告本人,於民國110年9月
15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文林派出所,然被告
迄未領取,有送達證書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足憑,自
難認上開地址為被告之住居所地。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三重簡易庭法官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楊家蓉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