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秩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5年度中秩字第22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
被移送人  NGUYENVANHAO(中文姓名: 阮文好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5年3月17日以中市警一分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
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UYENVANHAO(中文姓名:阮文好)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
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扣案類
似真槍之玩具(左輪)手槍壹把(含子彈陸顆、鋼珠肆拾玖粒)
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5年2月29日21時30分許。
㈡地點:臺中市○區○○○街○○○號7樓。
㈢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左輪)手槍,客
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全之虞。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上揭時、地為警臨檢時,當場查獲其所攜帶之背
包內有類似真槍之玩具(左輪)手槍1把、子彈6顆、鋼珠49
粒及毒品等情,此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並有查
獲員警製作之職務報告書、搜索扣押筆錄、自願受搜索同意
書、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查扣槍枝等照片3幀等附卷可稽
,復有扣案之該類似真槍之玩具(左輪)手槍1把、子彈6顆
、鋼珠49粒等可資佐證,顯見被移送人確有攜帶該查扣槍枝
筹之事實。
㈡觀諸卷附之上開查扣槍枝照片,其外觀與真槍相仿,常人難
辨識真偽,亮以示人,易使常人產生畏懼。況被移送人係越
南籍之行方不明逃逸外籍勞工,有其個人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參,現已逾期非法居留,其非法居留及行方不定,期間同時
攜帶該查扣槍枝等,客觀上顯有妨害社會安寧秩序及危害安
全之虞,難謂被移送人之攜帶有正當理由可言。是被移送人
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足以認定,應
予處罰。
三、被移送人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之規定明確,依
法應予處罰。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本法行為之動機、目的、
手段、素行、智識、行為所生之妨害秩序程度及被移送人之
居留期間尚無不良素行、經濟狀況為貧困(見警卷調查筆錄
受詢問人欄所載)及違序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
文所示之裁罰。
四、扣案之該該類似真槍之玩具(左輪)手槍1把、子彈6顆、鋼
珠49粒,均為被移送人所有,且係專供違反本法行為所用之
物,此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供述在卷,爰依社會秩序維護
法第22條第3項前段之規定併予沒入。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5條第3款、第22條第3
項前段、第2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處罰法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5條第3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
罰鍰:
三、無正當理由,攜帶類似真槍之玩具槍,而有危害安全之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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