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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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303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易字第3037號上訴人即自訴人乙○○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自字第5號,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自訴人乙○○因自訴被告甲○○毀損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97年9月19日為第一審判決(97年度自字5號),判決書於同年10月7日,送達於自訴人本人;自訴人雖不服而提起上訴,惟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經原審法院以97年10月21日基院 慧刑愛 97自5字第25380號通知自訴人需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向該院補提具體之上訴理由,該通知並於同年月28日送達於上訴人,但迄仍未按期補正,其上訴顯有違法律規定,揆之前開規定,本院自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4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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