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0年度員小字第414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員小字第414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告 吳金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陸萬貳仟捌佰柒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8日

  書記官 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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