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交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交聲字第9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0年度交聲字第935號原處分機關即移送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黃美莉 上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化監理站民國100年4月25日所為之處分(彰監四字第裁64-G1H103935號裁決書),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本件異議人即受處分人黃美莉(下稱受處分人)於民國100年2月27日9時57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行經(台74號道路)中彰快速道路12.7公里往烏日方向處,因「限速80公里,經檢定合格儀器測照,時速93公里,超速13公里(未滿20公里)」之違規事實,為臺中市警察局逕行舉發,經受處分人提出申訴,原處分機關函請舉發單位調查結果,仍認受處分人有上開違規行為,乃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
1項第1款,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記違規點數1點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警察取締之違規照片無法證明有超速之事實,其中第一張照片中有三輛車,不知那輛車為伊所駕駛,第二張照片看不出違規地點之全景,有偽造之嫌,受處分人深感不服,爰依法聲明異議,請求撤銷原處分等語。
三、按汽車行駛快速公路,應依速限標誌指示,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行駛於快速公路,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者,處汽車駕駛人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1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第63條第1項第
1款亦有明文。再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之違規行為,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者,於一般道路須至少於100公尺,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須至少於300公尺前,明顯標示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明文規定。
四、經查:
(一)受處分人在上揭時間、地點,駕駛系爭車輛,行經(台74號道路)中彰快速道路12.7公里處,以雷達測速儀器測定受處分人之行車速度為93公里,超過速限(80公里)達13公里,有臺中市警察局中警交字第G1H103935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及交通部公路總○○○區○○○○○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1紙附卷可稽。
(二)按汽車駕駛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得逕行舉發,此觀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2第1項第7款亦有明文規定。受處分人雖以前詞置辯,惟本案係以雷達測速器所拍攝之照片為舉發證據,該雷達測速器之廠牌為InformationField;規格為24.165GHz(K-Band)照相式,且經我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檢定合格(檢定合格單號碼:JOGA0000000A號),其定期檢定之有效期限自99年11月12日起至100年11月30日止,且上開測速儀器確有實施定期檢測保養,有卷附之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9年11月
2日雷達測速儀檢定合格證書及定期維修保固之證明文件各1紙附卷可佐。又本件舉發時間為100年2月27日許,仍在該測速器檢定合格之有效期間內,堪認雷達測速器之準確度及正確性,均值得信賴,而無測速錯誤之可能。另於該違規地點前方330公尺處,業已設置最高行車速限80公里之限速標誌及「前有測速照相」警告標誌,亦有警方供之電子地圖、警告標誌照片可資參佐,是本件警告標誌之設置係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之2條第3項之規定,尚難認有何違法之處。況駕駛人駕車本即應依速限管制之規定,謹慎駕車,以維行車安全及避免危險發生,且交通主管機關為加強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除廣為宣導交通安全教育外,對違規之駕駛人、用路人並予以採證舉發處罰,以促使恪遵交通法令,其理自明。本件舉發內容,既查無有何捏造事實違法取締之情事,執勤員警本其維護交通秩序、安全職責所為之舉發,自應受到合法、正確之推定,否則勢必無法達到維護交通安全秩序之目的。受處分人徒以前開情詞任意指摘,殊無可採。
五、綜上所述,本件受處分人既有超速違規之事實,自應予依法處罰,以維護交通安全,受處分人上開所辯均非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援引上開規定,以受處分人違規超速,裁處受處分人罰鍰新臺幣3,000元,並依同條例第63條第1項規定記違規點數1點,核無違誤,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鏽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