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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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4號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聲請人因受刑人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度執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及竊盜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此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三、查受刑人甲○○因犯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及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9日
刑事庭法官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添發中華民國98年4月13日┌─────────────────────────────────────────┐│附表98年度聲字第14│├──┬──┬───┬────┬────┬──────────┬──────────┤││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編號│││││法院│案號│判決│法院│案號│確定日│││││││││││││├──┼──┼───┼────┼────┼──┼──┼────┼──┼──┼────┤││重大│有期徒│97年6月│福建金門│福建│97年│97年10月│福建│97年│97年11月│││違背│刑3月│21日0時│地方法院│金門│度城│23日│金門│度城│13日│││義務│,如易│許│檢察署97│地方│交簡││地方│交簡│││1│致交│科罰金││年度偵字│法院│字第││法院│字第││││通危│以││第370號││33號│││33號││││險│1,000││││││││││││元折算││││││││││││1日│││││││││││││││││││││├──┼──┼───┼────┼────┼──┼──┼────┼──┼──┼────┤││竊盜│有期徒│97年10月│福建金門│福建│97年│98年2月5│福建│97年│98年2月││││刑4月│21日晚上│地方法院│金門│度城│日│金門│度城│27日││2││,如易│11時20分│檢察署97│地方│簡字││地方│簡字│││││科罰金│許│年度偵字│法院│第12││法院│第12│││││以││第539號││0號│││0號│││││1,000││││││││││││折算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