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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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審交易字第25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交易字第255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薛蔚霞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06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所示)。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薛蔚霞業於民國105年3月5日死亡,此有戶政網路查詢系統105年3月28日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影本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洪英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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