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保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嘉穎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1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嘉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穎前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3月25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曉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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