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新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字第2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新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新安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五十一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51條第5款亦規定甚明。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共9罪(其中附表編號2至9部分,業據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40
3號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6年),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2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就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資料後,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犯行,確係在各該判決確定前所犯,聲請人之聲請為合法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附表編號2至9所示判決主文之沒收部分,依法應併予執行,無庸再宣告之,併此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文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中華民國100年3月9日附表: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受刑人吳新安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有期徒刑7年10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7日│99年3月14日│99年3月15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毒│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偵字第932號│字第2516、3050號│字第2516、305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8│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8月18日│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518│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99年8月18日│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99年度執│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字第1737號│執字第272號│執字第272號│└──────┴────────┴────────┴────────┘┌──────┬────────┬────────┬────────┐│編號│4│5│6│├──────┼────────┼────────┼────────┤│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5年2月│有期徒刑7年11月│有期徒刑7年11月│├──────┼────────┼────────┼────────┤│犯罪日期│99年5月10日│99年3月13日│99年5月17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2516、3050號│字第2516、3050號│字第2516、305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2號│執字第272號│執字第272號│└──────┴────────┴────────┴────────┘┌──────┬────────┬────────┬────────┐│編號│7│8│9│├──────┼────────┼────────┼────────┤│罪名│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9年2月10日│99年2月11日│99年2月9日│├──────┼────────┼────────┼────────┤│偵查機關年度│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雲林地檢99年度偵││案號│字第2516、3050號│字第2516、3050號│字第2516、3050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實││號│號│號││審├────┼────────┼────────┼────────┤││判決日期│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99年11月11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99年度訴字第403││決││號│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17日│100年1月17日│││日期││││├─┴────┼────────┼────────┼────────┤│是否為得易科│否│否│否││罰金之案件││││├──────┼────────┼────────┼────────┤│備註│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雲林地檢100年度│││執字第272號│執字第272號│執字第27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