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549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7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林建和
            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5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9月10日下午2時3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子文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零捌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
壹拾伍萬零伍佰參拾 陸元 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歸戶
基本資料查詢表、消費繳息總查表、消費明細表及欠款彙整
資料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子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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