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上字第10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繼承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上字第1087號上訴人 張芸緁 訴訟代理人 黃暖琇 律師被上訴人 邱義明
邱玉里邱秀英 李邱寶蓮 張淯絟 邱素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錫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家上字第2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經原法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7年8月2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據。上訴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174號裁定予以駁回,該項裁定已於108年3月18日送達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周舒雁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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