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111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第35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三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三所載,與附表編號一、二已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且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其中附表編號1、2部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544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又15日,聲請就附表編號3部分予以減刑,並聲請就附表編號1、2、3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1月26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連續施用第一級│連續施用第二級│妨害自由│││毒品海洛因│毒品安非他命││├─────┼───────┼───────┼───────┤│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1│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9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毒品危害防制條│刑法第302條第1│││例第10條第1項│例第10條第2項│項│├─────┼───────┼───────┼───────┤│犯罪日期│自93年6月28日│自93年6月28日│93年9月12日│││22時採尿前26小│22時採尿前26小││││時內某時起至93│時內某時起至93││││年12月21日止│年12月21日止││├───┬─┼───────┼───────┼───────┤│偵│機│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板橋地方法│臺灣士林地方法││度│關│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查││││││├─┼───────┼───────┼───────┤│機及│年│93│93│94││├─┼───────┼───────┼───────┤│關案│字│毒偵│毒偵│偵││├─┼───────┼───────┼───────┤│年號│號│第2963號│第2963號│第4450號│├───┼─┼───────┼───────┼───────┤│最│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案│院│││院││├─┼───────┼───────┼───────┤│後│年│94│94│96││├─┼───────┼───────┼───────┤│號│字│上訴│上訴│易緝││事├─┼───────┼───────┼───────┤│及│號│第1600號│第1600號│第13號││├─┼───────┼───────┼───────┤│實判│年│94│94│96││決├─┼───────┼───────┼───────┤│日│月│10│10│04││審期├─┼───────┼───────┼───────┤││日│25│25│16│├───┼─┼───────┼───────┼───────┤│確│法│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案│院│││院││├─┼───────┼───────┼───────┤││年│94│94│96││定├─┼───────┼───────┼───────┤│號│字│上訴│上訴│易緝││├─┼───────┼───────┼───────┤│及│號│第1600號│第1600號│第13號││日├─┼───────┼───────┼───────┤│確│年│94│94│96││定├─┼───────┼───────┼───────┤│日│月│12│12│05││期期├─┼───────┼───────┼───────┤││日│12│12│18│├───┴─┼───────┼───────┼───────┤│合於中華民│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第2條第1項第││國96年罪犯│3款│3款│3款││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6月又│有期徒刑5月又│有期徒刑4月又││奪公權期間│15日│15日│15日││或罰金額││││├─────┼───────┼───────┼───────┤│附註│板橋地檢96年度│板橋地檢96年度││││執緝字第453號│執緝字第453號││││(已裁定減刑)│(已裁定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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