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10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107號聲請人 蔡萬金 (即 張寶貴 之繼承人)代理人 蔡翌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6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此項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659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
書記官鄔琬誼┌─────────────────────────────────────────────┐│股票附表:109年度除字第10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2│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3│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4│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5│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0006│新光鋼鐵股份有限公司│91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