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3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390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詹皇璿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0年度執聲付字第7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皇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稱:受刑人詹皇璿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0年10月2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798651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7年度金訴字第29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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