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1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42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崇富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00年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崇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崇富前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更(一)字第303號判決改判有期徒刑3年6月(聲請書誤載為97年度上訴字第26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68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7年4月30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5月13日核准假釋出獄,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聲請人之前開聲請,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年5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001089691號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外,復經本院調閱受刑人之前案紀錄表暨前開判決之網路擷取本,查明受刑人非累犯,且前開刑期預計於100年7月9日縮刑期滿,則聲請人前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蔡聰明法官蔡守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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