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75號原告 王文慧 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林翰緯 律師複代理人 謝曜 同被告 溫福煥
江毓芳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蕙蘭 律師複代理人 鄭安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兩造各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證據,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一年六月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2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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