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940號原告 蔡智婷 被告 王莠雯
王國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2年度易字第50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智婷於本院112年度易字第500號被告王莠雯、王國懿被訴詐欺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張明宏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金湘雲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