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之1號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張軒豪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詹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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