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聲請人 許明華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它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中華民國98年4月17日
書記官林婷儀┌───────────────────────────────────────────────┐│支票附表:98年度司催字第142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伸福益工業股份│第一商業銀行和│98年4月12日│4,565元│AA0000000││││有限公司董事長│美分行│││││││ 曾呈禮 ││││││├──┼───────┼───────┼───────┼────────┼────────┼──┤│002│勝平股份有限公│臺灣新光商業銀│98年3月25日│14,000元│TB0000000││││司 黃錦文 │行彰化分行│││││├──┼───────┼───────┼───────┼────────┼────────┼──┤│003│長楷有限公司柯│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4月12日│15,450元│CE0000000││││鴻鵬│行和美分行│││││├──┼───────┼───────┼───────┼────────┼────────┼──┤│004│茂翔工業有限公│合作金庫商業銀│98年4月5日│2,420元│CE0000000││││司 吳祥江 │行和美分行│││││├──┼───────┼───────┼───────┼────────┼────────┼──┤│005│ 蔡陳玉 對│台中商業銀行和│98年3月12日│16,950元│HIA0000000│││││美分行│││││├──┼───────┼───────┼───────┼────────┼────────┼──┤│006│蔡陳玉對│台中商業銀行和│98年4月12日│17,400元│HIA0000000│││││美分行│││││├──┼───────┼───────┼───────┼────────┼────────┼──┤│007│蔡陳玉對│台中商業銀行和│98年2月12日│23,200元│HIA0000000│││││美分行│││││├──┼───────┼───────┼───────┼────────┼────────┼──┤│008│春義紡織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4月10日│3,465元│AW0000000││││限公司 陳聰林 │行和美分行│││││├──┼───────┼───────┼───────┼────────┼────────┼──┤│009│ 林偉璋 │台灣中小企業銀│98年4月8日│4,180元│AS0000000│││││行和美分行│││││├──┼───────┼───────┼───────┼────────┼────────┼──┤│010│伍德五金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彰│98年4月10日│19,030元│OA0000000││││ 司顏敏雄 │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