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0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02號聲請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任原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聲請費新臺幣500元。(應繳納新臺幣1,500元,已繳納新臺幣1,000元)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