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
抗告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鳯幸
抗告人 楊濬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
抗告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何鳯幸
抗告人 楊濬安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