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17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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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3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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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783號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華民國114年3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