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88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88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昱翰
陳俊雄
一、債務人陳昱翰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柒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陳昱翰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俊雄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