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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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35號聲請人甲○○(即華庭建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三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華庭建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華庭建設有限公司(下稱華庭公司)之清算人,因聲請人尚未收齊國稅局核發之營業稅核定通知書,以致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亦有規定。至於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第83條、第113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
三、查聲請人係於民國96年7月23日經華庭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聲請人於同日同意就任,另於96年7月25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經本院准予備查等事實,業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本院96年度司字第199號)查明無誤,清算人陳報因尚未收齊國稅局核發之營業稅核定通知書,無法於期限內完結清算程序,聲請裁定准予展期,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准許展期自97年1月24日至97年7月23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1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16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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