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毒聲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毒聲字第10號

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侯文章

籍設臺北市○○區○○路000號0樓(臺北○○○○○○○○○)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而由檢察官聲請觀察勒戒,業經本院裁定在案。惟查,被告戶籍設於戶政事務所,且自稱居無定所。則被告住居所不明,應送達於該被告之裁定正本,准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張琇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月20日

書記官吳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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