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68號聲請人 曾大洋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朱淑惠 、 朱麗峰 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準此,當事人在第一審法院已受准予訴訟救助之裁定,自得暫免第二審裁判費之繳納。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淑惠、朱麗峰間損害賠償事件,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起訴時聲請訴訟救助,經該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以102年度審救字第17號裁定准予救助,有該案卷可稽,依上開說明,於第二審亦有效力。是聲請人對新竹地院103年度訴字第110號判決提起上訴,即得暫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聲請人再行聲請對第二審裁判費准予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純惠
法官徐福晋法官李昆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郁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