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3號被告乙○○被告乙○○與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被告乙○○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對於支付命令聲明異議之事由(是基於個人之事由抑或為全體相對人之事由?被告乙○○於94年5月10日對於臺灣士林地法院94年度促字第5813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異議狀內未載明聲明異議之事由,致異議之效力是否及於該支付命令之其餘相對人甲○○不明)。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