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53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對丙○○、乙○○發支付命令,惟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民國94年5月16日裁定移送於本院管轄,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壹拾萬肆仟壹佰叁拾
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拾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萬柒仟玖佰陸拾捌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周美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