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567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戊○○被告有翔有限公司
樓兼法定代理丁○○人樓被告乙○○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八月十五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6月21日
書記官劉芳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