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03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50390號債權人 彭界堤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品竹 、 張淑娟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之全體法定代理人,若法定代理人僅有一人,應敘
明其理由;並請提出債務人及其全體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謝坤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