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李國源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8日第一審判決(101年度侵訴字第4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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