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簡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簡附民字第29號原告 黃政達 被告 趙晉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01年度交簡字第23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蕭一弘法官蔡嘉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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