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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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5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564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債務人 林志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參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零壹佰柒拾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林志育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0,170元,專案補償款5,145元,共計新臺幣15,31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書記官陳旺誠◎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