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家訴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上訴人 游碧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智名 間因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2號、106年度重家訴字第25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各為新臺幣(下同)143,614元、265,896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應依法補正上訴理由,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周玉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
書記官區衿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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