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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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73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債權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送達代收人 吳柏頤 相對人 白杰森 (原名 宋承樺 、白杰森)即債務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捌仟柒佰陸拾捌元及新臺幣貳拾玖萬參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4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附表109年度司促字第7325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8768元白杰森(原名宋承樺、白杰森)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14.99%001新臺幣68768元白杰森(原名宋承樺、白杰森)95年5月10日起104年8月31日止年息20%002新臺幣293171元白杰森(原名宋承樺、白杰森)95年5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