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聲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聲字第56號聲請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李祥維 相對人 戴協益
戴宗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592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訴外人宇富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宇富公司)邀同相對人戴協益及訴外人 戴淑萍 為連帶保證人,向伊借款新臺幣200萬元後,自民國94年3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款,雖經伊聲請強制執行,惟均因執行無效果而未受清償, 嗣伊 發現相對人戴協益為免其財產受強制執行,竟於94年3月14日,以通謀須為買賣為原因,將所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戴宗祐(下稱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該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自屬無效等情,伊得依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戴協益依同法第113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行為均不存在,並請求被告戴宗祐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因伊現已合法起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之規定,請求法院就訴訟繫屬之事實為登記云云。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定有明文。惟此條項之規定,乃限於繫屬中之訴訟係以取得、設定、喪失、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為「訴訟標的」者,始在適用之列。故依此條項發給起訴證明者,須原告起訴係以得、喪、設定、變更依法應登記之權利,作為訴訟標的(例如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為請求),始足當之。若原告起訴所主張為訴訟標的之權利,其得、喪、設定、變更無須登記者,縱使其為訴訟標的之權利係依附於其得、喪、設定、變更應經登記之「標的物」物權之上,亦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尚不能發給起訴之證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1號研討結論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依民法第242條、第113條之規定,請求確認系爭房地之買賣及所有權移轉登記行為不存在,並請求塗銷系爭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7年度訴字第2592號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之民事案卷核閱確認無誤,經核乃係基於債權關係,而非基於物權關係之訴訟標的而為請求。茲因上開訴訟標的為債權請求權,其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均不待登記即生效力,自與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要件不符。雖聲請人所請求塗銷者,確為依法應經登記之不動產所有權,然本件訴訟標的既非基於物權關係,且聲請人所請求之「標的物」,又非當然等同於「訴訟標的」本身,是以,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
5項聲請發給已起訴之證明,並非合法,不應准許。
四、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呂綺珍附表:
┌────────────────────────────────────┐│一、土地標示│├────────────────────┬──┬──────┬─────┤│土地坐落│地目│面積│權利範圍│├───┬───┬───┬──┬─────┤│(平方公尺)│││縣市○鄉鎮市○段○○段│地號││││├───┼───┼───┼──┼─────┼──┼──────┼─────┤│桃園市│龜山區│塔寮坑││935││9462.91│65/10000│├───┴───┴───┴──┴─────┴──┴──────┴─────┤│二、建物標示│├───┬──────┬──────┬─────┬──────┬─────┤│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權利範圍│││││要建築材料│(平方公尺)││├───┼──────┼──────┼─────┼──────┼─────┤│437│桃園市龜山區│桃園市龜山區│鋼筋混凝土│總面積107.37│全部│││塔寮坑段935│東萬壽路311│造├──────┤│││地號│巷25號5樓││五層:72.69│││││││夾層:34.68│││││││陽台:8.39││├───┴──────┴──────┴─────┴──────┴─────┤│含共同使用部分554建號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81/10000)(含停車位編號63號││,權利範圍為34/10000)。││含共同使用部分555建號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105/10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書記官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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