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58號債權人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琴 債務人 何惟賢巨崧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肆拾元,
及自本件支付命令裁定正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三)本件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二、債務人若對本支付命令不服,應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鄭心怡◎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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